建立中央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情况定期报告制度,中央企业应当将年度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情况总结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国资委。
(三)强化监督检查。
中央企业应当将股权和分红激励计划纳入预算管理,在年度财务决算后兑现,其中分红激励总额纳入工资总额预算单列管理。国资委将中央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纳入收入分配监督检查事项范围,采取抽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对企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企业,国资委将责令其调整或终止方案,并且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责任。
本通知印发之前有关中央企业经国资委批准的分红激励方案可继续执行,实施期满后,新的激励方案统一按照《暂行办法》和本通知要求执行。各中央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国 资 委
201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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